陈国华律师主页
陈国华律师陈国华律师
136-0294-4806
留言咨询
陈国华律师亲办案例
丈夫借款 妻子担责跑不了
来源:陈国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08
浏览量:1038
           丈夫借钱,妻子连带担责     2012年1月11日,蔡X忠、郑X强向四会市XX公司借款1000000元,并立下《借条》,约定2012年7月25日还款付息1065000元。四会市XX公司按照约定通过银行将1000000元汇给蔡X忠、郑X强,但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四会市XX公司多次催告,蔡X忠、郑X强仍拒绝归还借款。四会市XX公司遂将蔡X忠、郑X强及他们的妻子罗X英、梅X玲告上法院。法院判决蔡X忠、罗X英、郑X强、梅X玲共同归还借款。     为何丈夫借款,妻子也要一起还款呢?     原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蔡X忠、郑X强所欠债务是在他们各自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夫妻之间没有约定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不能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故法院判决蔡X忠、罗X英、郑X强、梅X玲共同归还借款是有法律依据的。 详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3234号《民事判决书》,主审法官:朱文卉,民一庭审判员
以上内容由陈国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国华律师咨询。
陈国华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2301好评数31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清城区4号区48栋御福名居B503
136-0294-4806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国华
  • 执业律所:
    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8*********41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6-0294-4806
  • 地  址:
    清城区4号区48栋御福名居B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