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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华律师亲办案例
既收保管费,就得赔车款
来源:陈国华律师
发布时间:2005-09-04
浏览量:954

2000年2月24日向被告交纳保管费60元(期限2000年2月1日至7月1日止),同年4月12日,原告将粤**号摩托车交付被告清远市**公司看管,但第二天该车被盗,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购车费18000元等其他费用共计22164元。但被告坚称根据《关于车辆丢失赔偿的规定》只同意按照月管理费的10倍赔偿100元。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清城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因收取原告的车辆保管费而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原告的摩托车是在被告化纤公司宿舍区停车场被盗的,为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包括购车款18000元、办证检测费1100元、车辆购置附加费1800元等合计21164元[本人是原告的代理人,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00)城法民初字第276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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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陈国华
  • 执业律所:
    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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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18*********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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