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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教师,被判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陈国华律师
发布时间:2007-07-21
浏览量:573

黄雁群从贵州省贵阳市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后,1987年7月始在贵州省都匀市风光幼儿园工作,2000年8月经清远市人事局调入被告清远市博爱学校,是该校的事业编制的教师。在任教期间,敬岗敬业,勤勤恳恳。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均收入2140.19元。2006年8月9日,被告向原告送达《通知》,第二天将原告黄雁群辞退。
欧勇杰清远市师范学校毕业后,1996年3月10日月进入清城区工人幼儿园工作,2000年8月经清远市人事局调入被告清远市博爱学校,是该校的事业编制的教师。在任教期间,敬岗敬业,勤勤恳恳。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均收入1850.70元。2006年8月9日,被告向原告欧勇杰送达《通知》,原告欧勇杰被被告辞退。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黄老师、欧老师向清远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后,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要求经济补偿金、奖金移交人事档案等,被告庭审中一方面,否定已经辞退欧勇杰的事实,认为是笔误。并辩称:根据竞聘的结果,因相关工作人员的失误,将岗位调整通知打错为离校通知。另一方面,又认为,其发出过“转岗安排的通知”。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送达的《通知》和《教职工离校通知》均明确写明是辞退原告,对被告辞退原告的事实应予确认,被告认为是笔误依据不足,被告无故辞退原告,原告又不愿意再回被告上班,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奖金给原告。黄雁群欧勇杰分别得到25682.28元、18507.9元经济补偿金和各700元的奖金。判决后,被告不服,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下发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清中法民一终字第142号和151号】。

(本文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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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陈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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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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