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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帮助儿子打工,死亡后依城镇居民待遇赔偿
来源:陈国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25
浏览量:220


2011年12月11日中午,余×强驾驶粤R×号货车在清远市龙塘镇某广场对面的周×理经营的洪×修车店修车,货车修好后,余×强在维修人员没有拿开固定货车后轮的木块的情况下便启动货车离开,以致货车后轮压到该木块,木块弹起后击中蹲在车后的周×理的父亲周×德后脑,导致周×德死亡。     该案经过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和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一审判决周×德的死亡赔偿适用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二审则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认为周×德的死亡赔偿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为何二审认为周×德的死亡赔偿应当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呢?     二审认为,根据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理)提供的洪兴补胎店的登记经营者赖洪芳出具的周×德在该店帮助其儿子周×理修车的证明,和其他证人的证言,以及肇事者余×强的陈述,可以确定周×德生前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洪兴补胎店帮助其儿子周×理从事补胎业务,且在事发前确实实施了补胎的行为。周×德这种通过在该店从事补胎业务的工作而直接帮助其儿子周×理开展工商经营活动的模式,实际上属于家庭经营模式,周×德的收入体现在周×理的工商经营收入之中。另外,工商经营场所是非农场所,应视为城镇范围的延伸,因此认定周×德生前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符合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对待的条件,故周×德的有关赔偿款项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父亲帮助儿子打工,死亡后依城镇居民待遇赔偿     2011年12月11日中午,余×强驾驶粤×号货车在清远市龙塘镇银盏新都会广场对面的周×理经营的洪兴修车店修车,货车修好后,余×强在维修人员没有拿开固定货车后轮的木块的情况下便启动货车离开,以致货车后轮压到该木块,木块弹起后击中蹲在车后的周×理的父亲周×德后脑,导致周×德死亡。     该案经过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和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一审判决周×德的死亡赔偿适用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二审则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认为周×德的死亡赔偿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为何二审认为周×德的死亡赔偿应当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呢?     二审认为,根据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理)提供的洪兴补胎店的登记经营者赖洪芳出具的周×德在该店帮助其儿子周×理修车的证明,和其他证人的证言,以及肇事者余×强的陈述,可以确定周×德生前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洪兴补胎店帮助其儿子周×理从事补胎业务,且在事发前确实实施了补胎的行为。周×德这种通过在该店从事补胎业务的工作而直接帮助其儿子周×理开展工商经营活动的模式,实际上属于家庭经营模式,周×德的收入体现在周×理的工商经营收入之中。另外,工商经营场所是非农场所,应视为城镇范围的延伸,因此认定周×德生前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符合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对待的条件,故周×德的有关赔偿款项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父亲帮助儿子打工,死亡后依城镇居民待遇赔偿     2011年12月11日中午,余×强驾驶粤×号货车在清远市龙塘镇银盏新都会广场对面的周×理经营的洪兴修车店修车,货车修好后,余×强在维修人员没有拿开固定货车后轮的木块的情况下便启动货车离开,以致货车后轮压到该木块,木块弹起后击中蹲在车后的周×理的父亲周×德后脑,导致周×德死亡。     该案经过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和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一审判决周×德的死亡赔偿适用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二审则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认为周×德的死亡赔偿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为何二审认为周×德的死亡赔偿应当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呢?     二审认为,根据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理)提供的洪兴补胎店的登记经营者赖洪芳出具的周×德在该店帮助其儿子周×理修车的证明,和其他证人的证言,以及肇事者余×强的陈述,可以确定周×德生前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洪兴补胎店帮助其儿子周×理从事补胎业务,且在事发前确实实施了补胎的行为。周×德这种通过在该店从事补胎业务的工作而直接帮助其儿子周×理开展工商经营活动的模式,实际上属于家庭经营模式,周×德的收入体现在周×理的工商经营收入之中。另外,工商经营场所是非农场所,应视为城镇范围的延伸,因此认定周×德生前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符合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对待的条件,故周×德的有关赔偿款项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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