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的一天,李某如往常一样,为来店里的汽车补胎,突然被爆炸的轮胎炸到在地当即不省人事,经送医院抢救保住了其性命。但一直昏迷不醒,小便失禁,并落下一级残疾。经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人代理索赔。于是本人向李某雇主提出残疾赔偿金、终身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60多万元的赔偿请求。经法院判决,雇主对于雇员在工作中受到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赔偿31万元(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05)城法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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