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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干戈为玉帛,工伤获赔10万元
来源:陈国华律师
发布时间:2005-09-04
浏览量:852

2002年6月1日,广东**公司雇佣潘**为仓储搬运工,月工资900元,临时工,未签劳动合同,11月7日,潘**被安排与其他7位职工到仓库搬运药品包装材料,工作中,不幸被两桶酒精烧毁其中的纸张,潘京超一脚踏空,酒精洒落在他的左小腿上并很快燃烧,致使潘的左小腿烧伤。经诊断为烧伤80%,二度2%,深二度4%,三度烧伤2%,住院21天,花费医药费5808.8元(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医院证明须继续治疗,费用约80000元。经清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被评定为六级伤残。2004年4月30日,潘京超向清远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5月9日,其以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决定不予受理。5月12日,潘**申请工伤认定,清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事故发生在2002年11月7日,申请工伤认定在2004年5月12日,已经超过一年的申请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无奈,潘又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8月16日,清远市人民政府决定受理该案。 2004年5月13日,潘**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新北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167605元。案经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约15万元(含继续治疗费)。被告不服,以继续治疗费80000元是尚未发生且是不确定等理由上诉至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该院主持调解化干戈为玉帛,以一次性赔偿100000元结案 [本人是潘**的代理人,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清中法民一终字第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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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陈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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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8*********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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