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王**同欧**经密谋于2004年9月窜到清远市清城区**花园6号楼“**”游戏机室伺机作案乘被害人庄**到卫生间洗抹布之机,三人以暴力手段抢去其手机一台与若干现金,被人报警后被当场抓获。2005年1月,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黄**等三人,经清城区法院审理确认了起诉的事实和罪名,但本人提出,王亿是在校学生,事发时年纪不足18周岁,又属初次作案,请求法院判处刑罚时给予其读书的机会,以缓刑判处之。清城区法院采纳了本人的辩护意见,遵循以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从轻发落了被告人,判决后,检察院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清城区法院(2005)城法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