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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采石起纠纷,无证采矿法不容,已收资金要返还
来源:陈国华律师
发布时间:2005-08-07
浏览量:1025
华某与陈某、赵某签约共同承包石场经营,约定了双方的股权,并约定华某负责办理采矿的必备手续,陈某、赵某投资60万元等条款。合同签订后,陈某、赵某认为投资了12万多元就不再投资而引发纠纷,华某诉至阳山县法院,要求陈某、赵某解除承包合同,并将陈某、赵某的投资抵作赔偿其损失。陈某、赵某反诉华某退回其投入的118335.5元。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和重审一审、二审。重审二审认定:因当事人采矿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共同开采合同》无效,对此,双方均有过错。终审判决:1、《共同开采合同》无效,依法解除;2、判决华某返还已经收取的89074元。3、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本人是陈某、赵某重审一审、二审的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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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国华
  • 执业律所:
    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8*********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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