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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拆除房屋被火烧毁,该不该赔偿?
来源:陈国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16
浏览量:1321

2015年7月15日15时,奚某壮和周某红经营的巾峰双牛轮胎店发生火灾,虽经过抢救但仍然使连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发生严重损坏以及奚某壮和周某红自身存放的轮胎化为灰烬。一审法院判决由奚某壮和周某红赔偿房屋损坏修复加固费1091427元给连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奚某壮和周某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二审经审理认定,奚某壮和周某红与连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是租赁关系,根据《火宅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发生的起火点,起火原因排除了自然、雷击等不可抗力发生的原因。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上诉人对经营场所管理不善导致的。二审中,经上诉人代理人向连州房屋登记部门查询,案涉房屋是即将拆除的房屋,拆除后房屋占地范围将由被上诉人开发房地产。据此,代理人在第二次开庭中,提出原判判决上诉人赔偿即将须拆除的房屋损坏修复加固费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二审经审查认为:由于涉案房屋属于即将拆除的房屋,拆除日期限于2016年4月,所以没有修复加固的必要,丧失加固后的市场价值。于是,有证据表明,收益损失只为租金损失,因此,截止至2015年6月共34500元。法院判决被上诉人连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上诉人奚某壮、周某红共同赔偿租金损失费用。其中,连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主要款项33000元,奚某壮和周某红共同负担1934.27元。

【详见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8民终167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代理人为陈国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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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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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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