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收取保证金,由谁清偿?
来源:陈国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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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9日,洪×军与A公司的代表钟×华签订《安装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其承包由A公司承建的B公司开发的凰庆苑楼盘的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等工程,其依约支付40万元保证金给钟×华。事后,钟×华没有将工程发包给洪×军施工,洪×军多次要求发包工程或者退还保证金,均无果,遂将钟×华、A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保证金及其约定利息。
经审理认定,A公司与B公司与是承包建设关系,其安排钟×华具体负责B公司凰庆苑楼盘的承建工作。钟×华与洪×军签订涉案合同的行为,是执行其项目经理的职责,而洪×军是自然人不具有施工资质,签订的涉案合同无效,故由A公司退还保证金,利息约定无效无须支付利息【详见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粤1826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代理人为陈国华律师,本案因A公司上诉,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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